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7.1.1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7.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7.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
7.2.1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7.2.2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7.2.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7.2.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7.2.5其它有关事项
7.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7.3.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7.3.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7.3.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3.4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7.3.5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7.3.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7.3.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7.3.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
8、附则
8.1本导则中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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