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其它有关事项。
6.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2.3其它有关事项
6.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4.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6.4.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6.4.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6.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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