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其他有关事项。
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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