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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四)

2021-04-30 13:09:28

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日常监管

4.2.1.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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