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1.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其它有关事项。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4.1.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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